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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

发布时间:2016-11-10 11:07:32

   西安装修公司 东易日盛 http://xa.dyrs.com.cn


   证券代码:002713 证券简称:东易日盛公告编号:2016-093


 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


  关于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


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、准确和完整,没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。


  一、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


  1、 会议的时间:


 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:2016年11月9日(星期三)上午10:00—11:00


  网络投票时间:2016年11月8日至2016年11月9日。


  其中,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1月9日上午9:30—11:30,下午13:00—15:00;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1月8日下午15:00至2016年11月9日下午15:00的任意时间。


  2、 现场会议的地点: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尚都国际中心A座20层共好会议室


  3、 股权登记日:2016年11月3日(星期四)


  4、 会议召集人:公司董事会


  5、 公司部分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、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。


  二、 会议出席情况


  1、 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


 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,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8,158,814股,占公司总股本的66.2413%;


  其中,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5人,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68,158,814股,占公司总股本的66.2413%;


 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0人,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,占公司总股本的0%。


  2、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


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2名,代表公司股份40,100股,占公司总股本的0.0158%。


  其中,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2人,代表的股份总数为40,100股,占公司总股本的0.0158%;


 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0人,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,占公司总股本的0%。


  公司部分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,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(上海)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。


  三、 会议出席情况


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:


  (一)审议通过《关于拟增补董事的议案》


  表决结果:同意168,158,814股,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100.00%;弃权0股,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%;反对0股,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%。


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:同意40,100股,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%;反对0股,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%;弃权0股,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%。


  (二)审议通过《关于修改〈公司章程〉的议案》


  表决结果:同意168,158,814股,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100.00%;弃权0股,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%;反对0股,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%。


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:同意40,100股,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%;反对0股,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%;弃权0股,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%。


  (三)审议通过《关于修改〈公司章程〉的议案》(二)


  表决结果:同意168,158,814股,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100.00%;弃权0股,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%;反对0股,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%。


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:同意40,100股,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%;反对0股,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%;弃权0股,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%。


  (四)审议通过《关于修改公司〈投资运作管理制度〉的议案》


  表决结果:同意168,158,814股,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100.00%;弃权0股,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%;反对0股,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%。



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:同意40,100股,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%;反对0股,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%;弃权0股,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%。


  四、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


  国浩律师(上海)事务所律师认为: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、召开程序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、《股东大会规则》和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;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、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;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、表决结果合法有效。


  五、 备查文件


  1、与会董事签署的公司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;


  2、国浩律师(上海)事务所出具的《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》。


 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


  董事会


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THE_END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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